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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废液桶使用-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办法

来源:尚尤工业品网   2015-07-02 09:11:13

为确保实验室安全,加强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处置管理,便于实验人员明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处理规范,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特制定本处置办法。

第一条  危险化学品是指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GBl2268)或者由国务院经济贸易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检、交通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剧毒化学品目录和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录》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本办法所称废弃危险化学品,是指废弃、过期或不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第二条  实验室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各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工作,相关实验室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处理工作;各实验室要明确责任,落实任务,从严管理。
第三条  实验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收集应遵照以下规定:
     (一)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应按废弃物类别备有相应的废液桶,容器必须合格,不能有破损、盖子损坏或其他可能导致废弃物泄漏的隐患。在废液桶上应明显标示其中废弃物的种类与性质,并保持清晰可见。废液桶应存放在适当场所,要避免高温、日晒、雨淋或妨碍交通,勿堆高或放置于近火源处,并不得阻塞消防通道,最好放置在有通风设备的地点。
(二)不具相容性的废弃物应分别收集,不相容的废弃物收集容器不可混贮。各实验室要根据本实验室的废弃物情况列出废弃物相容表或不相容表,悬挂于实验室明显处,并公告周知。
(三)具有放射性废弃物和具有感染性废弃物的实验室应将废弃物收集密封,明显标示其种类、性质和数量,并按国家相关规定加以适当屏蔽和隔离。
(四)对已收集的废弃物应建立相应的防护设施,以避免遭他人取用或意外泄漏而造成危害。
第四条  废弃剧毒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源的处理,原则上每半年申报一次,由各实验室逐级申请。由实验室向所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同意后交经营部及时安排有资质的公司对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并详细记录每次处理的时间、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处理公司及处理方式等,费用由经营部向公司按实结算。
第五条  各实验室不得自行处理废弃危险化学品,严禁随意丢弃、埋入地下及排入下水管道,防止环境污染与生态破坏。
第六条  本办法由技术部负责解释,从2009年9月1日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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